编号: 1000185444 项目地址: 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博泰魏玛峰尚]
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注:此文本是草稿,不具备法律效力。
1000185444
360100000000004925
卖方人:
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方人:
777777
房屋坐落:
博泰魏玛峰尚A-11地块15号商业、住宅楼1单元701室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监制
特 别 告 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程序的若干意
见》(洪府厅发[2004]141号)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房产交易实行“凭
证交易”。
本买卖合同中的买卖人为该房屋权属登记人。买受方夫妇、共同购买人
、共同购买人配偶在本合同共同签章的,由房产登记机关核准颁发《房屋所有
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买受方夫妇仅一方在本合同签章的,由房产登记
机关颁发签章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今后房产登记机关按《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共有人)意愿办理房产交易或抵押登记
手续,如因“凭证交易”引起房产处置纠纷,由房屋权属登记人承担一切法律
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
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可向南昌市房产管理
局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本合同所称现房是指已经过工程质量验收, 并取得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可
以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4、本合同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尚处于建设期,不能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 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
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
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6、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可以手写项为优先。
7、对合同文本 【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
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
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8、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
证明文件。
9、本合同应填写一式五份,双方签字后必须在30天内到南昌市房产管理局登
记备案。凡违反商品房买卖有关规定的,市房管局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10、本合同备案情况,可登陆到“南昌房地产信息网”(www.ncfdc.com.cn
)“网上房地产”进行查询。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 - - - - - - -以下是卖方人信息 - - - - - - - -
出卖人 : 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井冈山大道338号
邮政编码: 330000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独赣总副字第003404号
企业资质证书: 赣建房开字1203号
法定代表人: 裘德旺
联系电话: 6496888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 - - - - - -以下是买方人信息 - - - - - - - -
买受人: 77777
【本人 】姓名: 77777 国籍: 中国
身份证 : 36010111984012
地址: 江西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六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姓名:
国籍: 中国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之规定 ,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
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博泰魏玛峰尚]
编号为洪土国用(登青2009)第237号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为洪土出让字【2007】第9号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42460 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土地
使用年限自 2007-03-20 至 商业2047年3月20日公建2057年3月20日住宅2077年
3月20日 。
该地块 已有 抵押,抵押期为: 2009-11-19 至 2012-11-18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博泰魏玛峰尚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360100200900409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洪建委施字(2009)109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2010]17456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A-11地块15号商业、住宅楼 【栋】 1单元 【单元】 7 【层】 701 号房
(户型: 2室2厅1厨1卫1阳 )。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成套普通住宅 ,属 钢筋混凝土结构 ,层高为 ,建筑
层数地上 11 层,地下 0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 。
该商品房 合同约定 建筑面积共 85.5 平方米(预测面积),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65.78 平
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19.72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
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附属用房(主要描述2.2米以下的房屋用途、面积和性质)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 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每平方米 4393.65 元,总金额( 人民 币)
大写:叁拾柒万伍仟陆佰伍拾柒 元整。
附属用房单位售价为( 人民 币)每平方米 0.0 元,总金额( 人民 币)
大写:零 元整。
出卖人不得再向买受人价外收费。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
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
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商品房预售时的预售面积以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出具的预售测量报告为准。 ;
(2)商品房产权面积以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出具的确权面积为准。 ;
(3)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差多退少补。 ;
(4)无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 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
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
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 其它方式 方式按期付款;
银行按揭付款:乙方于年月日以前付总房款的 %,即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同
时交清银行要求的按揭资料,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余款人民币万元办理银行按揭。一次
性付款:乙方于年月日以前付总房款的95%,即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余款5%即人
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于年月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
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
应付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
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
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无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2009-03-31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
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无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
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由于政府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按期交付; ;
3、买受人未交清房款或者其他约定应缴清的费用.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
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
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0.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
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0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
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
房价款万分之 0.5 (该比率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无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
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无 ;
(3)无 ;
(4)无 ;
(5)无 ;
(6)无 ;
(7)无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
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
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
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
行签订补充协议。
无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
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
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
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
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逾期超过90天,自第91天起每逾期一天买受人按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一承
担违约金。逾期超过180天,买受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出卖人有权解除
合同。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
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无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
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
3、无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
达到使用条件:
1、(该楼宇交付使用时完成)水、电管线入户至接驳点; ;
2、无 ;
3、无 ;
4、无 ;
5、无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逾期超过三个月,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现行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
2、无 ;
3、无 。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65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
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
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
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0.1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0.0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非出卖人原因及因政府部门原因延期办理的时间顺延。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
自商品住宅支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
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
承担。
无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归物业管理公司统一使用管理;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使用权
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归物业管理公司统一使用管理;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属于出卖人;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属于出卖人; ;
5、无 ;
6、无 ;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
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
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
房屋公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无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份
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一份,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市房屋商品化办公室、市土
地管理局各一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南昌市房产
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777777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签订时间:2010-01-30 签订时间: 2010-01-30
签于: 签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登记备案意见:
卖方人: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方人:7777777
房屋坐落:博泰魏玛峰尚A-11地块15号商业、住宅楼1单元701室
建筑面积:85.5 (平方米)
合同总金额:叁拾柒万伍仟陆佰伍拾柒 (元)
合同单价:4393.65 (元/平方米)
经办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